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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术前常规检查未发现手术禁忌症致患者死亡案

时间:2019/08/26

医院术前常规检查未发现手术禁忌症致患者死亡案

案情简介

  患者吴某因出现进食哽咽感,并进行性加重伴消瘦,于2002年6月到被告某医院接受治疗。某医院为其进行了胃镜检査,发现贲门部有新生物。2002年11月,患者吴某在某医院再次做胃镜检査,显示:贲门狭窄,贲门癌可能性大,并建议手术治疗。

  2003年1月,患者吴住院准备接受手术,手术前经主治医生医嘱,在手术前要进行CT检查,但被告医院未执行。在手术中经探査发现,贲门癌已在腹腔、腹膜广泛转移,回盲部有一肿块与腹壁粘连固定,质硬,故未能切除腹腔肿块,术后病理检查显示为低分化腺癌。出院后,患者吴小兵进行了化疗和中医治疗,最终因贲门癌晚期而去世。

  患者的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医院主治医生在患者吴的手术前作出的医嘱要求进行CT检査,但未执行。被告医院在未进行腹部CT检查、未确定是否有肿瘤转移的情况下即进行手术,显然违反了手术常规,而贲门癌腹腔转移恰恰是手术的禁忌症范围。因此,被告医院手术不当,不仅促使肿瘤细胞进一步扩散、使患者病情不断加重,更由于腹腔探查造成了肠梗阻,最终导致患者吴死亡。可见,患者的过早死亡与被告医院的手术不当密切相关。综上所述,被告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因患者吴小兵死亡造成的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20万元。

  被告医院认为,患者吴的疾病是贲门癌,该院在手术前为患者吴小兵进行了常规检査,有手术指征,未查及手术禁忌症。因此,患者吴的死亡是其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对此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患者吴小兵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前为患者吴进行了常规检査,有手术指征,未查及手术禁忌症。患者吴患的是贲门癌,该类病症术前必须进行的X线钡餐检查、纤维胃镜检査及腹部B超,被告医院都已经完成。CT检查并不是必须进行的常规检查,在可以选择的非必要检查项目中也没有腹部CT检查,所以,被告医院未进行腹部CT检査不能说明其有过错。另外,在手术前,被告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将手术的危险告知患者吴小兵的家属,并在取得患者吴小兵家属的同意后进行手术。在手术中因发现肿瘤已经广泛转移,故未能切除肿块。患者吴家属所说的肠梗阻是肿瘤增大的自然结果,与手术没有关系,而且手术并发症之一就是肠梗阻,其不能证明患者死亡的原因就是肠梗阻。因此,患者吴的死亡是其疾病的自然转归,被告医院对此没有过错,对患者吴某家属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评析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上是否具有过错,应当以一般的医疗水准为依据。所谓医疗水准,是指当时临床医学实践中医疗的

  一般水平与标准,是現实中医学界已普遍化的医疗实践技术。决定医疗水准的因素包括学术界的不断尝试、实践经验的积累、医疗技术设施改善等。虽然一般的医疗水准是判断医院在医疗技术上是否具有过错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并非完全依赖于此,对于超出一般水准之上的技术,医院经过权衡之后有权选择是否对患者进行使用,但由此产生了相关的说明义务,要求医生对超出一般医疗水准之上的技术向患者履行不带任何倾向性的说明义务,即对患者说明此项技术的存在,对患者是否使用不作引导,是否选择完全由患者决定,从而产生的后果也由患者承担。这样既满足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又没有加重医院的贵任。在以一般的医疗水准判断医院在医疗技术上是否具有过错的同时,还要考虑医生所处的具体环境与拥有的条件,即医疗的地域性因素,表现为医院的大小差别、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综合性的大医院具有设备精良、人オ丰富的特点,通常在一个国家的医学领域处于领先的地位。与这些条件相适应,患者期待合理范围内更好的医疗效果和更完善的服务是法律所允许的。而偏远地区的医疗水平相对比较落后,在认定过失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但是对于明显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医院应当履行转院义务,除非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否则医院应当及时转院。

  因此,在本案中,判定被告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为患者吴进行的医疗活动中是否具有过错和该过错与患者吴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被告医院在医疗技术上是否具有过错是由其诊疗活动是否达到了一般的医疗水准决定的。

  首先,根据国际统计分类,贲门与食管连接处的恶性肿瘤属于胃恶性瘤的范围,所以对患者吴小兵责门癌病症的诊治应当遵循癌的治疗原则。而在相关的医疗规定及医学文献中,对胃癌的术前常规检查为胃镜、X线钡餐检查、腹部B超,并没有必须进行CT检查的规定。胃癌的诊断主要依赖X线钡餐检査和胃镜加活检。虽然被告医院未执行CT检査的医嘱,在诊治过程中不够严谨,但由于被告医院已经进行了常规检查,并未发现手术禁忌症,治疗活动已经达到了一般的医疗水准,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所以,被告医院在对患者吴实施的手术治疗中并无过错。

  其次,患者吴的家属认为被告医院的手术探查造成了患者吴在手术后的肠梗阻,而肠梗阻是造成患者吴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患者吴家属所说的肠梗阻是肿瘤增大的自然结果,与手术没有关系,而且手术的并发症之一就是肠梗阻。因此,患者吴的家属主张被告医院手术造成肠梗阻并导致患者吴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由于寒施手术是目前惟一能够治愈胃癌的方法,所以被

  告医院在术前检査没有发现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对患者吴进行手术治疗是符合诊疗常规的,而且其治疗活动达到了一般的医疗水准,没有任何过错行为。而且被告医院按一般医疗水准进行了术前检查,未进行CT检查并不违反医疗常规,且未进行CT检査的行为与患者吴的死亡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患者吴的家属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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