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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否双重享受

时间:2019/08/26

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否双重享受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一家材料厂エ作,某一天在上班路上被轿车撞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工伤九级,王某在工伤治疗期间花费了近2万元的医疗费用,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侵权第三人请求了相关的民事赔偿,后经过法院调解王某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赔付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并履行完毕。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王某缴納社会保险费用,故王某在听说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可以要求单位予以支付的情况下,又向用人单位主张了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那么王某可以在已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了医疗费并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次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用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呢?

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王某认为材料厂没有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其工伤事故中涉及的医疗费用应该由材料厂承担,故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材料厂认为第三人已经对王某的医疗费用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履行完毕,不能再让用人单位再进行重复赔偿了。

处理结果及案例评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的工伤系由侵权的第三人造成的,故王某应当首先向第三人主张医疗费用,现双方已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就医疗费用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华,故在此情况下,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王某再行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医疗费用,缺乏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ニ条也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相应条款之内容可以看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涉及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支付主体首先是侵权的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明确的前提下,才由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垫付,并由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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