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Config['site_name']['val']

HOTLINE

13940174911 18642035387

咨询热线:
13940174911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国实大厦10层
13940174911 18642035387
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评析-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时间:2019/08/26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

  朱某2013年10月10日进入公司工作,岗位是平面设计师。公司的人事经理直至次年的1月20日方才想起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但此时朱某已想过完农历新年就跳槽。就认为没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了。朱某最后工作至2014年2月25日离职。

  离职后,朱某提起仲栽,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2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朱某认为,自己自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虽然公司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系人事经理工作疏忽,并非故意不签,而且2014年1月20日曾要求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朱某拒签。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处理结果及案例评析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朱某自2013年10月入职后,因公司人事经理的疏忽而未能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但是,自2014年1月20日时,公司已要求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至此之后劳动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应归责于朱某,公司不应再继续承担相关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ニ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朱某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一条款是针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严厉罚则。但也出现了部分劳动者通过拖延、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事后利用该条款获得双倍工资的情况。这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地释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本案例中,因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疏忽而未与朱某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但其后已向朱某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即系已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诚实磋商义务,无须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了。


【返回列表】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国实大厦10层    电话:13940174911 18642035387    
版权所有: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0500363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