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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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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继承人取得继承的几种案例

时间:2019/08/26

非法定继承人取得继承的几种案例

  非法定继承人取得合法继承权的几种案例

  1.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徐雪华诉程乃莉等析产继承案

  案例要旨: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收养的子女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案号:(2010)宝民初字第57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非法定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尽了全部扶养义务,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全部遗产——王某诉某银行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时,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死者生前是否接受国家或集体组织的扶养;二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死者生前并未接受国家或集体组织的扶养,非法定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尽了生养死葬等全部扶养义务的,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其全部遗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13日第7版

  3.继承人以外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适当继承遗产——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应仅限于经济上的资助和供养,还应包括照料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被继承人死亡前,其邻居、朋友等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给予较多的帮扶照顾和精神慰藉的,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244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辑(总第39辑)

  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取得遗产——王某某诉赵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双方生前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在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来源:江苏法院网2014年5月4日

  法信·司法观点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有关规定

  本于死后扶养之思想以及鼓励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允许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未能继承遗产的人适当分得遗产,即为所谓的酌情分得遗产。对此,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酌情分得遗产人的种类与条件

  酌情分得遗产的人不限于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中不能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不能继承遗产时也可以成为酌情分得遗产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类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这类酌情分得遗产的人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所谓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是指受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原无法定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继承人是出于道义等原因对受扶养人进行辅助、养育。(2)缺乏劳动能力。缺乏劳动能力包括尚未成年而自始就无劳动能力,或者年老多病、身有残疾等原有劳动能力而后丧失了劳动能力。(3)须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没有经济上的生活收入,这里的经济上收入不仅包括以自己劳动获得的经济上收入,也包括其他各种资助等。缺乏劳动能力与没有生活来源的确定应以遗产分割时为准,被继承人生前虽曾扶养过的人,但于遗产分割时已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恢复了劳动能力的,不能以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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