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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PP上接单,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时间:2019/08/26

在APP上接单,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美甲工,她主要通过登录某生活服务公司提供的手机APP接单,上门为客户提供美甲服务。美甲工具由生活服务公司提供,王某等美甲工支付押金使用。费用结算有两种方式,一种由客户通过APP去付,另一种由客户直接支付给王某等人,每月王某等美甲工再与某生活服务公司接接单量进行费用结算。2017年1月21日,王某等11人中请仲裁,要求某生活服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返还押金等。某生活服务公司到庭后向仲裁委提供了与该11名中请人签订的《到家信息服务协议》,主张双方系民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王某等人通过APP为某服务公司提供服务,是否与某服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及案例评析

  仲裁委确认王某等人与某生活服务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对于王某等人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各项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例中,王某等人的工作方式与传统劳动者工作方式具有较大区别。首先,王某等美甲工并不需要到生活服务公司上班,工作内容由其登录生活服务公司的APP后自行接受,具体的工作安排也由客户直接指定,如客户可以选择由哪位美甲师提供服务,在哪里提供服务,在什么时间服务,等等,在这些工作指派的过程中,生活服务公司并不参与。其次,美甲工的报酬系按订单结算,每完成一单,由完成人员与生活服务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抽成,费用可以是客户直接交给王某等美甲师,也可以是客户通过APP直接转账给生活服务公司,每月王某等人与生活服务公司就双方各自获取的费用进行最后核算。最后,美甲师的工作评价由客户完成,生活服务公司虽然会对表现较好的人员给予奖励,但并没有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进行任何处罚。

  利用APP平台提供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关系,虽然这种工作方式与传统的劳动关系也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例如,王某等人的工作内容系生活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劳动报酬按月结算,生活服务公司对王某等人的每周最少接单量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生活服务公司还会发放一些奖励,等等。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对这种新型用工关系进行定义和分类,在处理这种新型用工关系的劳资纠纷时,只能机械地按照现有的劳动关系要素进行比对,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录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须具备的要素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而在此案例中,虽然王某等人的工作方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总体而言,王某等人对生活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明显的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生活服务公司更像是个连接美甲师与客户的平台提供者,王某等人的工作主要是由客户安排,其收入是与生活服务公司按比例抽成,也无证据显示生活服务公司曾运用规章制度对王某等人进行管理。另外,双方签订的《到家信息服务协议》也显示,在用工的初始,双方合意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结合这些因素,仲裁委最终未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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